近日,从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获悉,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因拖欠金湖县神火燃料有限公司24万余元被起诉。
神火燃料方面表示,常年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生意往来。截止2014年3月30日,安徽新特佳电缆共拖欠248000元货款。约定还款日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安徽新特佳电缆分文未付。所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安徽新特佳电缆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
安徽新特佳电缆因拖欠24万余元被起诉
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安徽新特佳电缆成立于2007年2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电线电缆、船用橡套电缆、电缆材料、铜金属压延、仪器仪表、电缆桥架、电气设备配件加工、制造和销售。
神火燃料方面拿出了一份2014年3月30日的对帐单显示,安徽新特佳电缆欠神火燃料248000元,约定在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时偿还,安徽新特佳电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欠款总额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算利息,直至欠款全部还清,同时对神火燃料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费也由安徽新特佳电缆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关系。对安徽新特佳电缆支付货款248000元,并从2014年3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支付10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安徽新特佳电缆与神火燃料长期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4年3月30日,经双方对帐,安徽新特佳电缆共欠神火燃料货款248000元,由安徽新特佳电缆在对账单上填写欠款数额并在付款单位处加盖安徽新特佳电缆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安徽新特佳电缆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